[摘要] 相较于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更低,受到不少淮安市民的青睐。那么,在淮安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淮安公积金贷款高额度多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贷款之后如何还贷?商贷如何转成公积金贷款?除了买房,公积金还有那些用途?……淮安房天下小编综合整理淮安住房公积金全攻略,带您详细理解住房公积金。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具体问题政策口径
淮房金〔2013〕1号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用途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本市范围内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住房装修等。
二、关于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定
按时缴存是指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限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是指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是指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没有中断缴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
(二)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及其个人欠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
(三)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为其贷款申请单独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五)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经批准低于8%。
三、关于单位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在单位没有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但单位能够一次性补缴所有开户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受理贷款申请。如果单位分批补缴的,应在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补缴到位以后,再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在单位没有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通过个人补缴方式补缴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受理贷款申请。
四、关于购买高层住宅贷款申请时限的问题
借款人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提出申请。由于高层住宅自预售许可至房屋交付可能超过一年以上,造成申请贷款超过规定的时限。如遇此类情形,可以受理贷款申请,但贷款申请时限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是指预付房价款占应付房价款的比例。预付房价款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的为准;应付房价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为准,但不包含物业管理基金、供暖供热水费用、单体车库等房价以外的费用。
(一)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20%。
(二)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
(三)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需费用的40%。
六、关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问题
借款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应付房价款和实际偿还贷款能力,依据下列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一)可贷额度。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二)贷款限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的70%,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造价的60%。
(三)高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高额度(50万元、30万元)。
七、关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
(一)借款人及配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按本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二)借款人的配偶在本市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及余额证明,可贷额度按本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三)借款人的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停缴状态或欠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可贷额度不得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八、关于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处理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要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本人已开设个人账户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暂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贷款限额、高额度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的确定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高额度为50万元。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单方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为单身或未婚的,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
十、关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借款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经偿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已经出售、转让或被拆迁,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首次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贷款利率上浮10%。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没有出售、转让或被拆迁,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的40%,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贷款利率上浮10%。
(三)借款人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不得受理。
十一、关于再次申请贷款的次数和住房套数认定问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以“房屋权属登记系统”记载的信息为准。
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受理贷款申请时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如在审查中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贷款申请拒绝办理;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借款人应当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比较稳定的工资收入,预计退休之后能够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年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十三、关于共同购买住房的贷款问题
(一)借款人与父母或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方符合贷款条件,按一方计算贷款可贷额度、高额度;双方符合贷款条件,贷款可贷额度、高额度不得合并计算。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房屋共有人应共同签订抵押合同共同并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
(二)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当出具书面声明或办理公证手续或提供本人现有房产作为抵押物。
(三)借款人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抵押物的问题
(一)商品房贷款。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预购商品房应在贷款按揭合作范围之内,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二)二手房贷款。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三)建修住房贷款。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供本人现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抵押房屋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用于设定抵押。
十五、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价值的确认
(一)以所购商品房作抵押物,抵押房屋的价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应付房价款进行确认。
(二)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物,抵押房屋的价值原则上以缴纳契税的住房价款为计算依据。若契税发票载明的住房价款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同地段同类商品房的基准价格,按年折旧率1%重新评估确认抵押房屋价值。
(三)以其他房产作抵押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实地勘查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抵押房屋的价值按照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基准价格,按年折旧率1%评估确认抵押房屋价值。
十六、关于在本市跨县(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问题
借款人在本市跨县(区)购买按揭合作范围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住房申请贷款的,应向缴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贷款担保可用所购住房或现有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报,由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留贷款履约保证金。
十七、关于在本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问题
借款人在本市以外,即父母、配偶、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房屋所有权住房,可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但贷款担保须以本地现有房产作为抵押物。
淮安市个人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管理规定
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设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准确。
第五条 个人信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个人贷款到期后尚未偿清或贷款由担保人代其偿还的;
(二)个人贷款被贷款人提前收回或进行诉讼清收的;
(三)近三年内,个人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拖欠贷款本息的;
(四)近三年内,单张贷记卡存在透支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还款记录,多张贷记卡存在累计透支12次(含)以上还款记录的;
(五)近三年内,单张准贷记卡存在透支90天(含)以上还款记录的;
(六)单笔贷款存在次数超过16期(含)或多笔贷款累计次数超过24期(含)以上的。
第六条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政策规定履行法定缴存义务的;
(二)利用各种虚假材料、信息,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假按揭”等不正当手段或为他人套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曾拒绝或阻挠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检查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其他有损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的。
第七条 借款人有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经营行为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界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存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不得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明显不良信用信息:
(一)准贷记卡记录全部是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二)个人信用信息中个人贷款记录为超过还款日的贷款,当月已采取补救措施还款的;
(三)非本人原因导致还款的。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采集的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仅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信用评估。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知悉的信用信息和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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