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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又一地块拆迁啦!看看是不是你家

清江浦区政府  2017-07-21 09:11

[摘要] 水一方项目(非住宅)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清政征告字〔2017〕007号

根据城市规划,需对在水一方项目(非住宅)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第八条之规定,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对在水一方项目(非住宅)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清政征决字〔2017〕007号)。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在水一方项目(非住宅)地块

二、征收范围:东至巨一首付、南至汇丰园9126元/平方米[清江浦]汇丰园0套在售、西至北京北路、北至淮海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六、征收时间:自2017年7月20日正式开始。

七、签约期限: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0月10日。

八、区纪委监督举报电话:12388转01

九、其他:

1、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7月20日

附件:

在水一方项目(非住宅)地块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因城市规划,需对在水一方项目(非住宅)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

二、补偿安置依据:

1、《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

2、《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

3、《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8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和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合法建筑认定的具体规定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为合法建筑。

四、补偿安置方式: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单价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2、被征收房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等:按《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执行。

3、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搬迁补助费

淮安房天下

4、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5、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六、产权调换房:

淮安房天下

1、安置地点、面积、套型(见下表):

说明:(1)以上各种套型房屋的面积最终以房管测绘部门测定面积为准;

(2)在项目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腾空旧房交付拆除的,安置房可享有优惠价格结算,否则按市场价结算。

2、安置房选择顺序:

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旧房交付拆除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本着“谁先签先交旧房,谁先选”的原则,先签协议交旧房拆除者优先选择安置房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结果得出后,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应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的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淮安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八、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它问题

(一)装潢和附属物的拆除问题。被征收人须保持旧房完好,门窗、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的结算与纠纷处理问题。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付旧房后携带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旧房交割单原件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办理收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手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发生纠纷的,征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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