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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价更高的 房主能反悔?都不行!

淮海晚报  2017-03-10 20:14

[摘要] 前段时间,随着市区房价水涨船高,有的业主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虽然已与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或者已经收了买家的定金,在未完成过户前,却想把房子卖给之后出价更高的人,导致买方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就有两起这类的案子,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前段时间,随着市区房价水涨船高,有的业主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虽然已与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或者已经收了买家的定金,在未完成过户前,却想把房子卖给之后出价更高的人,导致买方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就有两起这类的案子,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定金收了,但未签正式购房合同,房主想不卖就不卖?应履约!

庞新大学毕业之后来到淮安工作,找到女朋友后,他便张罗着买房了。看来看去,庞新看中了位于开发区明远路一小区内的一套二手房,这套房紧邻大学城,房价也合适,房子还是同事范超舅舅的。因为平时工作忙,在看了两次房之后,2016年10月18日,庞新将2万元定金交给范超,由他转给其舅舅。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庞新从范超那里拿到了房主郑亮开的定金收条。今年1月底,庞新联系范超想赶紧把购房合同正式签了,可得到的答复却是他的舅舅不想卖了。庞新顿时“炸毛”了,他认为,只是因为房价涨得太厉害,说不卖就不卖,这不是耍人玩吗?

庞新之后多次直接联系郑亮,但是对方态度很明确,就是不卖。郑亮称,两人连面都没见过,定金也不是庞新交到他手里的,他俩之间只有定金关系,并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奈之下,庞新将郑亮告到开发区法院。

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认可的收条已明确载明买卖双方的具体身份信息、房屋坐落和房价等要素,应认定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收条中虽未约定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的时间,但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郑亮应该履行上述约定。2月22日,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郑亮应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因工作需要,淮阴区居民唐伟调到了开发区。一段时间后,考虑到每天上下班太累,唐伟决定在开发区深圳路上买一套房。连续看房一周后,唐伟看中了一套110平方米的二手毛坯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唐伟于2016年10月30日与房主孙博签订了购房合同。唐伟告诉孙博,自己要先将淮阴区的房子卖掉后再交付房款,14日内一定会兑现房款。哪知道,当唐伟将房子卖掉后,在11月10日上午再次联系孙博时,对方却表示有人出价更高,这房子他不卖了。唐伟当时差点晕了,虽然多次和对方商量,但是结果均不理想。2017年1月11日,唐伟将孙博告到了开发区法院。

在案件承办法官看来,唐伟和孙博已经签订了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虽然唐伟未支付关于房屋的一分钱,却并不影响此购房合同的生效,故孙博主张的理由不能得到支持。经法官调解,孙博答应将房屋卖给唐伟,并完成之后的过户手续,唐伟也同意两日内就会将房款支付给孙博。2月24日上午,双方达成和解,开发区法院也出具了准许唐伟撤诉,双方按照原购房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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