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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假结婚证生活二十年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分配

淮海商报  2017-02-08 20:15

[摘要] 因感情不和,共同生活20年的70多岁再婚夫妻三次闹上法庭要求离婚,丈夫以结婚证系假的、自己出资购房为由,否认房子系双方共有,而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归双方共有。近日,法院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因感情不和,共同生活20年的70多岁再婚夫妻三次闹上法庭要求离婚,丈夫以结婚证系假的、自己出资购房为由,否认房子系双方共有,而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归双方共有。近日,法院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感情不和,再婚夫妻三次闹上法庭

洪泽78岁的陈某(化名)和73岁的吴某(化名)系重组家庭,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1994年,双方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1996年,双方购买房屋一套,面积90.66平方米。2006年,因房屋拆迁在支付82618.44元差价后获得安置房两套,另有车库面积约11平方米。但是,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吴某曾于2014年、2015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吴某因夫妻关系和好无望,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是陈某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并称,两套房屋系自己所有的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与吴某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吴某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两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和好。吴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吴某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两套房屋及车库因系双方婚后所购房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两套房屋尚未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吴某患有心脏病并进行了心脏搭桥手术,且无固定住所,以居住在低楼层为宜,遂判决一楼的房屋给吴某使用,四楼的房屋和车库由陈某使用。陈某主张被拆迁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2014年吴某起诉离婚后双方曾多次同居、共餐,故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结婚证是假的,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被拆迁房屋是陈某变卖老宅并向亲友借钱购买所得,应属陈某个人婚前财产,且该房屋拆迁后只分得四楼一套房屋,判给吴某使用的一楼房屋系陈某的女儿购买、居住。并提供了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结婚证系假的证明一份;老家房屋出售证明一份;其女儿购房、装潢等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的婚姻关系,陈某虽提出结婚证是虚假的,但其承认双方自1991即开始同居生活,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即使结婚证虚假,双方也系事实婚姻关系。吴某已第三次提出离婚,离婚意愿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正确。

关于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被拆迁的1996年单位集资房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购房款的来源并不影响房屋的定性,且陈某也承认该房屋有吴某的少量出资。拆迁协议上清楚注明两套房屋系拆迁所得,房款也以陈某的名义缴纳,即使购房款与装潢款系其女儿缴纳,亦属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改变两套房屋均基于拆迁所得,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房款与装潢款如确系其女儿缴纳,可由其女儿另行主张。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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