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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再婚夫妻的婚后财产约定缘何无效?

淮海商报  2017-01-11 08:15

[摘要] 李大妈与葛大爷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前,他们约定:“李大妈的工资由她存起来,葛大爷出资负责她的生活所需。”婚后,葛大爷几次住院,李大妈都悉心照顾,葛大爷在外地工作的几个儿女有了下一代,李大妈也都专程过去帮忙。李大妈觉得自己尽到了一个老伴应尽的职责。

李大妈与葛大爷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前,他们约定:“李大妈的工资由她存起来,葛大爷出资负责她的生活所需。”婚后,葛大爷几次住院,李大妈都悉心照顾,葛大爷在外地工作的几个儿女有了下一代,李大妈也都专程过去帮忙。李大妈觉得自己尽到了一个老伴应尽的职责。

结婚3年后,双方有了9万元的共同财产。而这些钱,是葛大爷的工资支付生活所需费用后所余存,葛大爷承诺这钱有李大妈的一半。

可是,对于这个承诺,葛大爷在读完一篇描写老人再婚的文章后变了,认为文章中描述的那位主人公比李大妈做得要好得多。自此,开始对李大妈吹胡子瞪眼,还说那9万元不给她了,顶多给她三分之一。

李大妈对葛大爷的做法很不满意,认为仅凭一篇文章就决定她的好坏难以服众,这9万元应该算是婚后共同财产。到底该怎么分配,不应当由老伴一人说了算。可她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说法:在现实生活中,与李大妈一样遇到类似问题的不在少数,就本案来说,李大妈与葛大爷的财产协议无效。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李大妈与老伴婚前协议约定“李大妈的工资由她存起来,葛大爷出资负责她的生活所需。”姑且不论该约定的形式是否是书面的,仅就该条款本身看,其内容是不明确的,因此该约定无效。

再者,李大妈现在无权要求分割该笔9万元存款。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夫妻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存在分割财产问题,即使向法院提出,也不会得到支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打个比方,假如李大妈现在与葛大爷离婚,在分割财产时由于她们的财产协议是无效的,所以李大妈的工资收入和葛大爷的9万元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由双方平均分割。此时,如果李大妈生活困难,葛大爷有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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