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涟水县涟城镇王某一家因儿子死后遗产分配问题再次闹上法庭,原来儿子生前,王某和妻子为其购买了婚房,儿子死后,王某和妻子认为这是他们的财产,不愿与儿媳和孙子共同分享,被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在涟水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王某和妻子又提起上诉,就财产分配问题,与儿媳和孙子再次对簿公堂。
近日,涟水县涟城镇王某一家因儿子死后遗产分配问题再次闹上法庭,原来儿子生前,王某和妻子为其购买了婚房,儿子死后,王某和妻子认为这是他们的财产,不愿与儿媳和孙子共同分享,被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在涟水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王某和妻子又提起上诉,就财产分配问题,与儿媳和孙子再次对簿公堂。
王某和妻子陈某都已年过半百,2010年,他们共同为当时正在上学的儿子王小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130多平方的婚房,两人支付首付93000元,按揭贷款217000元。2013年,王小某和张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2014年10月,王小某因患抑郁症,坠楼死亡。该住房此后一直由王某和陈某居住,并偿还贷款17122.70元。
在一审期间,根据儿媳和孙子的申请,涟水法院依法委托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44.46万元,为此,儿媳和孙子预付评估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套房屋应认定为王小某生前个人财产。因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该房屋应为王小某的遗产。根据房屋市场价值,扣除贷款余额191506.88元及王小某死后父母代为支付的按揭贷款,王小某遗产总额为235970.4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王某、陈某、儿媳、孙子均系王小某遗产顺序的合法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割,由于孙子年幼无劳动能力,因此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据此,一审判决该房屋产权归王某、陈某所有,剩余的按揭贷款由两人负责清偿;王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给付儿媳遗产折价款人民币50000元、给付孙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85970.42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9300元,由王某、陈某,儿媳、孙子各半负担。
但是,王某、陈某不服该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依法改判给付儿媳、孙子29496.3元。
市中院认为,一审认定房屋为王小某的个人财产并无不当。但考虑到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王某和陈某,以及孙子年幼无劳动能力,因此分配遗产时,应当对该三人予以照顾并适当多分。遂依法予以改判,判决王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给付被儿媳遗产折价款人民币40000元,给付孙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65970.4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9300元,由王某、陈某负担4300元,儿媳、孙子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王某、陈某负担1600元,儿媳、孙子负担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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